不予处罚有决定书吗律师

解析: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工商部门应依法开具决定书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共有三类特定状况可以免于受到行政处罚:
年龄尚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患有精神疾病且在无法辨识或者自我管控能力丧失期间内的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更正并且未产生实质性危害结果的行为。
以上三种情况均是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然而由于当事人满足了法定的其他条件,故得以豁免行政处罚。
尽管工商部门并未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但毕竟已经将当事人的行为判定为违法,当事人完全有权质疑工商部门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是否准确,进而提起复议或诉讼。
即便当事人对工商部门的定性表示认同,也不能排除当事人认为处罚程序存在不当之处的可能性。
在某些特殊情境中,当事人甚至可能主张处罚程序的不规范导致其精神或物质权益遭受损失。
因此,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即使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仍有必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向当事人予以明确告知。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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